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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《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》的通知
各区县科技局、高新区科技局,高新技术企业:
《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》于2005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现将《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》转发给你们,望能认真学习,并做好相关宣传、贯彻工作,加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。
附件:《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》
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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